近日,田家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租赁车辆抵押进行诈骗的案件,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中旬,肖某从田家庵区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黑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后伙同郭某和蒋某(均另案处理)于6月底的一天,通过使用蒋某本人的照片伪造该车真正车主孙某的身份证,并谎称该车系蒋某所有的方法,将车抵押给戚某,骗取戚某40000元。然而,在使用该车期间,车辆被租赁公司收回。后经戚某多次催款,郭某归还了17000元,余款23000元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戚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出,在2013年10月中旬,肖某还从该租赁公司租赁了白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其将车开至八公山区经朋友介绍认识水某。2015年10月31日,肖某对水某谎称自己是该车车主,以该车作抵押骗取水某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四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廖凌云)
(来源:淮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