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某矿一职工因公负伤,母亲去了儿子的职工宿舍予以陪护,上厕所时不慎摔倒,负责管理宿舍的物业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日前,潘集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宿舍管理单位淮南某物业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看护儿子的母亲摔伤承担60%的责任。
该矿职工吴某于2012年11月25日因公受伤,期间工伤续假事宜由其母亲吴妈妈陪同吴某到矿上办理。2015年11月2日,吴妈妈陪同吴某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吴某的单身宿舍,后在该宿舍一楼上厕所时,因厕所地面积水湿滑不慎摔倒,经诊断为“左外踝骨折”,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药费11709.60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矿单身宿舍由淮南某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潘集物业处具体管理,一楼厕所内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对其管理的场所采取合理措施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承担警示、告知和防范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该矿单身宿舍一楼厕所地面湿滑有积水,吴妈妈在该厕所内摔倒的事实存在,潘集物业处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矿单身宿舍一楼厕所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对吴妈妈在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潘集物业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淮南某物业公司承担。吴妈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行走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全案,吴妈妈自身承担40%的责任,淮南某物业公司承担60%的责任为宜。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该公司赔偿原告吴妈妈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632元。
(记者 吴巍)
(来源:淮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