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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被处罚金50万
    发布时间:2016/12/28

 日前,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一家公司送达了司法罚款决定书,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任务的该公司罚款50万元。

 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金某申请执行吴某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在淮南市某公司的工程款。

 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该公司要求协助执行,该公司办公室人员在11月18日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实际施工人吴某承包的工程项目,目前拨付给公司的工程款在扣除管理费后,已经全部付给施工人吴某。法院经审查该情况说明,发现情况说明上载明的该工程定案价与实际拨付款相差100余万元,遂要求该公司予以解释说明,但该公司一直未能提供相关解释。

 12月9日,执行人员到该公司要求扣留、提取该工程款差额,该公司工作人员以领导不在、法律顾问不让收等种种理由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更为恶劣的是其工作人员把法律文书扔出大门外。

 本案中,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该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已触犯了法律。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保障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有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针对上述情况,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合议庭在查看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执行情况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向该公司送达了罚款50万元的司法罚款决定书。

(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蔡兆祥)

 

 

(来源:淮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