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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慈善组织的品牌保护(四):如何进行品牌保护(专利、合同、商业秘密)
管理员 彭岳文    发布时间:2018/05/14

文/ 张凌霄 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

  在上一期中,我们主要分析了慈善组织对于著作权(版权)的保护,今天我们来分享慈善组织在品牌保护中所涉及的专利、合同及商业秘密问题。

  我们在本系列开篇中提到过“爱心衣橱”的案例,“爱心衣橱”不仅对商标品牌做了提前的保护,对其衍生品相关专利问题的保护也相当重视。据了解,仅2013年就申请了七、八项专利。 那么,慈善组织在何种情况下需要申请专利保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

  根据《专利法》规定,如符合以上三大类型之一,慈善组织即可申请注册对应类型专利。因在慈善组织日常运营中涉及的专利部分不多,在此我们就不多赘述。

  通过前几篇文章,我们可以看到,通过依法登记注册商标、著作权、专利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可以有效防范、降低慈善组织品牌被侵权的风险。那么,如果慈善组织在不享有相关法定权利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品牌保护?

  我们先来举个例子:某基金会发起了一个扶贫品牌项目,委托了某广告公司设计制作了该项目的LOGO。在这种情况下,该LOGO的著作权属于慈善组织还是广告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该LOGO的著作权属于完成作品的广告公司。为了避免发生侵权纠纷,慈善组织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委托方、受托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

  此外,慈善组织在与相关企业、机构合作时,在合同中也应明确加入知识产权条款。例如,要求其确保提供的所有内容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因其侵权行为导致权益方主张侵权赔偿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如因其侵权行为导致本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我们还接到过顾问单位(基金会)咨询,基金会的品牌传播专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是否属于基金会?

  在此案例中,该基金会的品牌传播专员为基金会的正式员工,为基金会日常工作所创作的作品应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该员工所有,但基金会在业务范围内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在完成两年内未经基金会同意,该员工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基金会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此外,如基金会提供了创作该作品的主要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基金会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基金会所有。

  在实务中,我们同样会通过与员工、志愿者等签订的合同中增加知识产权条款,来对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

  很多人认为,慈善组织应该“完全透明,没有秘密”。实际上,我们可以通过《慈善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看出“端倪”:

《中华人民共和过慈善法》第七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我们可以看到,慈善法对于信息公开的章节有专门提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得公开的条款。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有保护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慈善法》相关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慈善组织涉及的保密信息大致可分为两类:

  1、防范保密信息泄露。

  慈善组织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组织享有权利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策划方案,以及慈善组织所掌握的捐赠人、合作机构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在实务中,我们通常需要与员工、志愿者、合作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增加保密协议条款,并明确约定保密内容及限定保密信息的知悉范围等。

  2、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在实务中,慈善组织可能出现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常发生在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组织的项目策划案、项目信息等。以及因为无保密意识造成的对合作机构商业秘密的泄露。

  以上使我们和大家分享的关于慈善组织如何进行品牌保护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慈善组织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那么,如果发生了侵权行为,慈善组织又该如何应对?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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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凌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