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亚曾说:“慈善是高尚人格的真实标记。”一个人的高尚,正是基于平时的点滴善举。可中国慈善行业却长期处于低迷状态,改观局面已是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慈善法的正式实施,就是立足于“以法兴善”。
曾经轰动一时的郭美美事件中,存在慈善款项遭挪用,救灾物质被摆着发霉等“丑闻”,民众对于中国的慈善机构也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失望。慈善法十年磨一剑终于诞生,是基于现实语境的迫切需要,也是改变慈善环境的制度保障。
英国作为世界首个颁布慈善法的国家,网络募捐依旧缺乏相关法规。德国在一系列慈善危机之下,正在制定一系列措施来约束慈善机构。日本则不仅要求资金透明,更要求相关负责人的生活必须完全透明。社会慈善是对政府保障的重要补充,中国慈善行业历经近20年的发展,募捐额已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出台“慈善法”是大势所趋。
中国慈善事业要想走得更远,一方面,须甄选正规的慈善机构,严打骗捐行为。另一方面,慈善款项的流向必须更加透明,是实实在在的扶危济困。“慈善法”的颁布实施,初衷是防止出现慈善机构滥用民众善款的乱象,从而最大限度地传递公众的善意,引导中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慈善法》不只是为了约束慈善机构和被捐赠者,还需相关部门“守土有责”。对慈善机构的日常运行,执法部门必须明确自身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如何保障慈善机构在监督中运行,出现问题时该如何追责,这些都应该纳入考虑范畴。
让每笔善款的善意能够有效传递,并非简单地交给捐助者和捐助机构,还需要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约束,防止善款被挪用,保证捐助者的善意能够不被侵犯。执法必严,政令畅通,贯彻“开门立法”的主旨,不忘“慈善为民”的初衷,正是相关部门在《慈善法》里应当扮演的角色。
过去十多年的时间里,慈善捐赠增长了十倍以上,达到了超千亿的规模。中国慈善行业的蓬勃发展有目共睹,但相对于西方的发达国家来说,仍有很大的潜力可挖。要挖掘这些潜力,需要《慈善法》的保驾护航,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逐一完善,让影响中国慈善行业的“毒瘤”消失殆尽。同时,松绑公募网募的信托基金,在监督和帮扶下,让信托基金能够得到蓬勃发展,也是对中国慈善行业的一种重要补充力量。
正如经济学家所说,慈善行业是市场竞争和税收之后的第三次分配,也是人们的一种社会责任。让中国慈善事业能够形成组织化、规范化、透明化、专业化基本体系框架,将会是本次《慈善法》的题中之意。
慈善法其实是在法制的阵地上,建立起法律框架,用于维护慈善的理想。保证慈善机构的公益性,提高慈善机构的公信力,从而保证慈善机构能在正确的轨道上发展。以立法的姿态,来约束慈善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也是一种立足以善为基准,法律为约束,推动道德社会的全新构建,继而推动社会进步。
以《慈善法》为主体,保护每一名捐赠人的善意不被侵犯,正是“以法兴善”。给“做好事”立规矩,以法律护持善念。让每一个人“放心捐”,激活更多人“热心捐”。当“人人慈善、随手公益”的理念,根植于最基础的居民单元和公众之中。中国慈善事业必将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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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荆楚网)